黑龙江酒店标识设计(酒店logo标志图)

发布时间:2024-01-08  点击:179

本文目录

  1. 四星级酒店的配置标准
  2. 黑龙江海外集团的企业标识
  3.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一、四星级酒店的配置标准

酒店约250-300套客房(酒店客房面积按90-100平方米/间计算,包含客房面积及所有的酒店配套服务设施等共建部分的面积)

平面布局及功能应满足酒店管理公司的“四星”标准要求

建议四星级酒店设置在主干道上作为酒店主要出入口。酒店应功能划分合理,有背景音乐系统。

总统套房应设置在噪音影响较小的层数,并建议有独立的室外休息平台。

建筑设计应利于销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经济性要求,并便于后期维护;

施工材料选用节能、隔音材料,并达到防火等级要求。

满足环保、节能要求。设计标准以国家最新节能标准设计。

充分采用节能材料,降低使用能耗。

尽量使用本土材料,有效控制成本。

在保证建筑外形、空间感与商业、写字楼和谐的条件下,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建筑外观具有公建特征,应重点考虑节能环保需要;

建筑主入口的选择、交通系统、设备系统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尽可能降低对商业的干扰,建议主出入口设置于主干道上。

大堂应气派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光线充足,人流的平面及竖向交通通畅舒适

大堂面积应在500平米以上,宽敞大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有与酒店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并在入口、服务梯附近设置行李房;

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

大堂设有酒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客房包括标准间、套房,套房比例为总房量的5%,10%的客房为连通房,还应设残疾人客房,该房间内设备能满足残疾人生活起居的一般要求。

房间类型房间数量所占比例面积(㎡)

层使用率不小于85%(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建筑面积);

客房包括四个主要区域:入口区域、睡眠学习区域、浴室湿区域浴室干区域、壁橱/换衣区域(布局和平面将会按照整体开间的大小和形状结构而改变。)

套房也必须最低限度的具有以上4个区域,并根据整体大小,考虑以下布置:客人化妆室、独立的用餐区域、独立的厨房/餐具/食品室;独立的生活区域、独立的学习区域

客房:配有彩色电视机,并有闭路电视演播系统。

客房应具备十分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所有公共区域材料、部件及装配及建筑方法都要保证达到防火要求。

标准层需设置后勤服务用房及清洁间、布草道。

最少每个客房的单间都必须配备冷,热送风管。多单间的套房必须在开放式位置配备相同的遥控,在私人房间配备单独的遥控。

酒店配套功能应包括:商务中心、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健身房、游泳池、超市、多功能厅、医务室、后勤用房等。

——配有多个小型、中型会议室,有至少容纳200人(300㎡)会议的会议厅3-5个,净高至少3米并配有衣帽间;VIP会议室1个(60㎡)并自带洗手间——配专门的复印室

——提供同声传译设施(至少4种语言)

——餐饮功能十分重要,除了服务酒店的客人,还要兼顾对外经营,在布局上和流线的组织上应方便内、外部的人流使用,通常布置在靠近庭院的底层裙房,此外,高层酒店的顶层也是布置餐厅和酒吧的合适位置。在配置上,应考虑客房数量、宴会厅的规模、其它设施的负荷能力,以及周边现存的餐饮设施的规模,寻找酒店中餐饮设计的切入点。在酒店的不同区域设全日制餐厅、中餐厅、西餐厅、酒吧和咖啡座等。越是高级、大型的餐厅,其人均面积就越大。

小型宴会厅约50至100平方米,中型200平方米,大型宴会厅面积可达500至700平方米。大型的宴会厅设计中要兼顾灵活分割和整体使用,配专门的宴会厨房,室内通常是无柱空间,净高在5米以上。另外因为要储藏大量家具和道具,储藏空间一般占宴会厅面积的20至25%,其位置需方便搬运,快速的转场能增加宴会厅的利用效率。

宴会厅和厨房储藏之间的服务流线布置影响到服务效率,必须与客人流线完全分离,这有两种组织方式,一种是以服务流线为轴,大小宴会厅围绕服务流线布置,服务流线较短;另一种是以客人流线为轴布置大小宴会厅,服务流线沿周边设置,服务流线较长。客人在使用宴会厅时,视线不能直接看到后勤部分,所以通常在通往服务区的门处作错位处理或走道作转折。宴会厅前区应有足够的空间,各个厅的前厅最好独立布置,设衣帽间及信息服务台,并以明确清晰的标识系统促进使用的流畅性。

——总餐位数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高级西餐厅,配专门的西餐厨房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全日制餐厅100-120个座位左右

——提供笔译、口译和专职秘书服务

——歌舞厅、卡拉ok厅或KTV包房、棋牌室、图书室

——健身房、按摩室、桑拿浴(SPA)、室内游泳池(至少40平方米)、室外游泳池(至少100平方米)、桌球室等

——商场,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宴会厨房/员工厨房/厨房备餐间/送餐厨房/食品储存/洗涤区/送货区

——员工办公室/家具库房/员工更衣淋浴等

——停车场100个停车位以上电梯配置要达到或接近舒适型标准,每70间客房配备一部客用电梯、及两部独立员工电梯;

电梯配置数量以高峰等候时间不超过30秒为宜;

电梯厅及电梯、扶梯在30层或以上的高楼大厦的穿梭电梯必须经过电梯专家的分析。拥有300多个房间和(或)17层以上的酒店需要单独研究以确定的电梯、能力和速度要求。客梯必须达到最高3米的要求,开门尺寸不小于1.2米(W)*2.5米(H),货梯开门尺寸1.8米(W)*2.5米(H)考虑残疾人电梯的设置人性化、合理性;同时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范的要求。应考虑楼梯、电梯安全系统和逃生装置。入口安全系统和电梯监控系统应该与整个建筑的楼宇智能管理系统兼容。扶梯最大倾斜角度30度,平段为两个步级。

二、黑龙江海外集团的企业标识

1、标志以集团的英文缩写“O”为设计总体构思,环环相扣,整体上给人以简洁、现代、立体又具有汇聚的效果,也体现了公司的强大核心力量,三条不断向外扩展的图形,象征着企业的地产、贸易、民爆三大支柱产业紧紧围绕在集团周围。同时在竞争中不断开拓创新又代表着一个多元化企业的迅猛发展。

2、标识的颜色具有自身独特的一面,蓝色是天空的颜色、是大海的颜色,寓意着企业的发展像天空一样广阔、像大海一样势不可挡,又代表着企业严谨的做事态度;橙红色是大地的颜色、是火焰的色彩,代表着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所具有的激情与活力,两色结合,形成对比,给人以深刻印象。突出海外集团内聚龙江力、外联八方才的胸襟与气度。

三、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4、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5、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6、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7、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8、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9、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10、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11、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12、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3、(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14、(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5、(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6、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17、(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18、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19、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以上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0、第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21、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22、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购置和报废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要根据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规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23、第九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确因情况特殊,需要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24、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25、第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6、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7、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条件具备时,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28、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29、党政机关配备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全省统一标识化管理,标识化样式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市、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车辆标识喷涂工作。

30、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化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国家部委已明确标识化样式的,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识化规定。国家部委没有统一标识化规定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设计确定标识化样式,全省统一执行。市(地)、县(市、区)建立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监管平台的,可喷涂“综合执法”标识。

31、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32、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地)、县(市、区)组织实施应用,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33、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34、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35、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36、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7、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38、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市(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39、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40、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公务用车监管工作。

4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发生《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2、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43、第十九条省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其车辆购置及报废更新管理,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44、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45、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46、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